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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:
一、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包括以果蔬籽、 果仁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,添加或不添加辅料,经炒制、烘烤(包括 蒸煮后烘炒)、油炸、水煮、蒸煮、高温灭菌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 包装食品。包括:烘炒类,如炒瓜子、炒花生等;油炸类,如油炸青 豆、油炸琥珀桃仁等;其他类,如水煮花生、果仁或坚果类糖炒制品 (糖炒花生、糖炒瓜子仁等)、核桃粉、芝麻粉(糊)、杏仁粉等。 申证单元为 1 个,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。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炒货食品及坚果 制品,并注明产品的加工方式,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(烘炒类、油炸 类、其他类)。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。生产许可 证有效期为 3 年,其产品类别编号为 1801。
二、产品相关标准 GB19300-2003《烘炒食品卫生标准》;GB16565-2003《油炸小 食 品 卫 生 标 准 》 ; GB2761-2005 《 食 品 中 真 菌 毒 素 限 量 》 ; GB11671-2003《果、蔬罐头卫生标准》;GB15199-1994《食品中铜 *卫生标准》;QB/T1733.1-1993《花生制品的试验方法、检验规 则和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要求》;QB/T1733.3-1993《裹衣花生》; QB/T1733.5-1993《油炸花生仁》;QB/T1733.6-1993《烤花生仁》; QB/T1733.7-1996《咸干花生》;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。 五、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的原辅材料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 标准和有关规定,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,不得投产使用。其中坚果 应符合 GB16326-2005《坚果食品卫生标准》。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,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。
三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的出厂检验设备: (一)天平(0.1g);(二)灭菌锅;(三)无菌室或超净工作 台;(四)生物显微镜;(五)微生物培养箱;(六)圆筛(应符合 相应要求,生产固、液两相产品的企业)。
四.检验项目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的发证检验、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 出的检验项目进行。